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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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成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2-01

1997113日政协成华区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1221日政协成华区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7612日政协成华区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711日政协成华区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8116日政协成华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本届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视察调研、情况通报、座谈交流、走访咨询和现场咨询等为委员知情明政、撰写提案创造条件;

(四)对收到的集体、个人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组织检查、督促和民主评议。对提案办理单位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加强与中共成华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办)、成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大办)、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协办)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成都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区(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不断加强提案委员会自身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切实增强提案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三章  提案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可以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成华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加盖公章并署名;

(四)提案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一般通过“成华区政协提案综合管理系统”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也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审查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6)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7)指名举报的;

8)为本人或亲属以及其他人解决私人问题的;

9)属于学术研讨的;

10)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1)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12)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建议已经落实的;

13)对情况调研明显不足、没有分析或分析缺乏科学依据,建议明显缺乏可行性的;

14)提案格式不规范、表述不清楚的;

15)一件提案反映多个问题,内容过于宏观的;

16)超出成华区管辖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按相关审查立案程序,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通过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区级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提案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重点提案和难度较大的提案,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未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群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成华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提出对提案办理的建议,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按程序商请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办理复文右上角处,应当根据办理结果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或者提案建议不可行的,用

C”标明。办理复文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办理复文录入“成华区政协委员办公平台”。

第六章  提案督办

第二十条  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提案的督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提案中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确定,提交主席会研究进行重点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民主评议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三条  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期办理答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会同区委办、区政府办督促办理。

第七章  提案的表扬

第二十五条  照“坚持质量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促进提案工作”的原则,区政协每年四季度组织评选优秀提案。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标准:

(一)提案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所提建议可操作性强,对区委、区政府有较高参考价值或被有关单位采纳后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在提案年度内经区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的提案均可参加评选。当年的重点提案原则上列入优秀提案建议名单。每年表彰的优秀提案数额一般为年度立案提案总数的5%。优秀提案中集体提案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推荐、初评、复审推选出优秀提案候选名单,由提案委根据结果形成优秀提案建议名单及优秀提案表扬决定(草案),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表扬。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 承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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